甘肃省电子商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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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会宁路50号-17
商会章程
甘肃省电子商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甘肃省电子商会是由甘肃省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经营、生产、教学的企业、单位及团体、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甘肃省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本会以为会员、市场、政府服务为宗旨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坚决执行国家有关电子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,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,积极促进电子产品的经营与不断发展,壮大会员的经济实力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,努力为甘肃电子市场的发展和甘肃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。
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兰州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1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子市场建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,协助政府对电子信息产品销售进行咨询和服务;
2、在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中介作用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3、制定行业中的自律机制,调解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,消除恶意竞争;
4、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电子市场考察与交流,举办产品展览、展销活动;
5、广泛收集国内外电子市场信息,为会员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;
6、组织本会会员认为需要和可能开展的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。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
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,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履行会员义务,缴纳会费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并认真填写入会申请书;
3、从事有关电子产品销售、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或企业可成为单位会员;
4、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或在电子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,经申请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;
2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本会的活动,行使本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;
3、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和监督权;
5、有权参与讨论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;
6、有权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;
7、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资料,并享受本会的信息、法律咨询服务;
8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本会的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2、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;
3、按规定缴纳会费;
4、向本会反映情况;提供有关资料;
5、遵守本会章程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和制度;
6、严格遵守本会会员之间联合对外签订的协议,不得做损害商会和会员声誉和利益的事。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1、警告;
2、通报批评;
3、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4、除名;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其职权是:
1、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;
3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规划;
5、讨论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;
6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7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80%以上的会员(代表)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。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80%;
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1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遵纪守法;
(二)能代表会员意愿;
( )能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,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;
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(代表)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;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八)决定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第二十八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(一)负责人的调整;(二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(三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,副理事长3名,秘书长1名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、秘书长,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列席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(五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六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七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八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;
(九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。
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四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甘肃省电子商会
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

甘公网安备62010202004622号